前言:
沒有要自殺;然近日親友多恙,生父重病,大姑仙去,深覺無常,於是起此
草書以備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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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骸請以火葬,並將所有KUO, P. SHAN女士贈與韓毅
(以下簡稱「我」)之物、王家衛DVD合送入爐。唯入爐之前,
KUO, P. SHAN女士可隨意認領任何陪葬品。任何無意認領之物品,請與我肉身
一同入火。
2)請將骨灰分做三。一份由生母 黃中純女士全權處理。一份委託
KUO, P. SHAN女士攜至當年10/03號文化大學小路桃花樹下,下葬。一份
委託KUO, P. SHAN女士攜至擎天崗小山坡下葬。如KUO, P. SHAN女士同意,
可由KUO, P. SHAN女士自行放棄之。
3)如遺骸中有不灰者,如髮、骨、牙等,委託KUO, P. SHAN女士全權
處理。如KUO, P. SHAN女士同意,可由KUO, P. SHAN女士自行放棄之。
4)遺物中有一空心之心型金莎巧克力盒,及隨盒信件一封;委託林芷帆女
士全權處理。
5)生前所有文字版權,全歸贈KUO, P. SHAN女士。
唯《房號1113;那些遺失的,無以為繼的。》;
及《因無柱而不成聲》,共兩篇例外,將版權歸贈林芷帆女士。
6)將所有書本贈與黃中純女士,
唯ISBN書號957-583-987-0(平裝),
及ISBN書號957-552-140-0(平裝)此兩本例外,將贈與
KUO, P. SHAN女士。如KUO, P. SHAN女士同意,可由KUO, P. SHAN女士
自行放棄之。
7)所有溜溜球由生母 黃中純全權處理。
唯其中黃色球體/黃色側蓋(火罩),標有Freehand字樣及FH圖樣
者;銀灰色球體/黃色側蓋(火罩),標有Freehand字樣及FH圖樣者;及碧綠
色球體/黃色側蓋(火罩者),此三者將贈與高中宸先生。
8)生前已贈與KUO, P. SHAN女士之任何物,黃中純女士皆不應追討,死
者(筆者)亦不希望KUO, P. SHAN女士自主退回,唯尊重基本人權者及法律條
文乃尊重兩人意願,如有糾紛,乃由兩位女士自行協調。
9)死後如獲追贈任何榮譽學位,請於埋骨之處踐踏撕毀並焚燒之。
10)生前任何網站之通行權限/帳號、部落格、電子郵件之帳號、密碼所
有權,歸贈KUO, P. SHAN女士。如KUO, P. SHAN女士同意,可由
KUO, P. SHAN女士自行放棄之。
11)《EROS, LA MANO Original Soundtrack》(愛神之手原聲帶)
,將其贈與KUO, P. SHAN女士。如KUO, P. SHAN女士同意,可由
KUO, P. SHAN女士自行放棄之。
12)任何生前遺照、遺影,肖像權和所有權皆屬KUO, P. SHAN女士。如
KUO, P. SHAN女士同意,可由KUO, P. SHAN女士自行放棄之。
13)其餘遺物,委託黃中純女士全權處理。唯KUO, P. SHAN女士有權
先行憑意思喜好挑選任何遺物並認領。如KUO, P. SHAN女士同意,可由
KUO, P. SHAN女士自行放棄之。
14)如立牌位,名諱請以「寂零」。
以上共壹拾肆條,即日生效。
韓毅
HON, Y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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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09 Tue 2007 14:12
[日記]10/09 遺書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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